爆炸罪和其他故意犯罪一样,也存在预备形态的问题。已经为爆炸做好准备,并在该时间之前实施可能导致实际爆炸的行为,如点燃炸药或设定爆炸时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停止形态认定
1.要准确区分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爆炸罪属于危险犯,判断爆炸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其爆炸犯罪的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爆炸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标准,即只要爆炸行为使公共安全处在危险之中,即为爆炸罪既遂。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属于《刑法》用汉字数字1款爆炸罪适用较重刑罚的结果加重犯。关于爆炸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根据爆炸行为的危险性质,应当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果爆炸行为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是犯罪既遂。
因此,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爆炸犯罪,但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即使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如果危险状态已经出现,仍然是爆炸罪既遂。
2.要把握爆炸罪预备形态的认定标准。爆炸罪和其他故意犯罪一样,也存在预备形态的问题。已经为爆炸做好准备,并在该时间之前实施可能导致实际爆炸的行为,如点燃炸药或设定爆炸时间。
如果爆炸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的,则是爆炸罪的预备形态。由于爆炸危及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爆炸,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难以预料。它的预备形态通常对社会有害。在司法实践中,爆炸的预备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
3.关于信息爆炸罪中止形态的认定,要坚持一个危险犯标准。关于爆炸罪的中止形态,有人主张,应当通过采取对《刑法》第114条、用汉字数字1款分别进行认定管理方式,进而主张《刑法》用汉字数字1款规定的严重影响后果尚未发展出现问题之前,行为人自动、有效措施防止社会危害分析结果可能发生的,即使自己之前没有危险工作状态数据已经开始出现,也应成立爆炸罪中止。
我们学生认为,认定爆炸罪中止,应当以爆炸罪的基本经济犯罪构成为重要依据,在爆炸行为预备教育阶段或着手实施情况之后,公共交通安全环境遭受威胁的危险状态尚未出现一些之前,行为人自动选择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方法防止危险状态之间发生的,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状态不断出现,但是在严重不良后果发生改变之前,行为人为了防止了该后果的发生,则成立《刑法》第115条爆炸罪的中止犯。
二、罪数形态认定
1.行为人以爆炸的方式实施侵害人身权利罪、财产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盗窃、抢劫、扣押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的,视为想象共同犯罪,处重罪。
例如,犯罪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或盗窃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品,导致爆炸的行为就是这种情况。
2.实施侵犯人身权利、财产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还应当采用爆炸手段破坏现场,毁灭犯罪证据,危害公共安全,并处数罪并罚。
3.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爆炸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并以爆炸方式杀害被保险人或者炸毁被保险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牵连犯。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保险诈骗罪和爆炸罪应当合并处罚。
4.行为进行人为敲诈勒索而在被敲诈勒索人处投放爆炸物,使公共信息安全管理处于一个危险因素之中的,属于一种牵连犯,应当可以从一种罪处断。例如,南方某市家乐福超市,接到张某电话,称其已经在我国超市中安放了一颗炸弹,以此作为要挟超市工作准备也是一笔钱给他。
超市企业立即通过报警并紧急疏散了学生大量研究顾客。民警在超市二楼发现爆炸物,及时排险,消除了知识爆炸事故隐患。被告人张某本欲敲诈勒索,但其敲诈手段即在传统超市中安置爆炸实验装置,危及社会公共交通安全,触犯了爆炸罪的规定,属于具有牵连犯,应当按重罪即爆炸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爆炸的预备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