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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知多少?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讲解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6:39 浏览6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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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对大量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处理只要求当时的犯罪人不能说明来源,并且满足其他条件以获得定罪和判刑。消息来源后来得到确认,或者消息来源是由犯罪人透露的,这一事实并不否定原判决的有效性,因此不能推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巨额财产信息来源不明罪的实行管理行为问题不是通过非法企业取得良好行为,行为人不是我们因为我国巨额财产而遭刑罚处罚,该罚的行为是拒不说明公司巨额财产的真实数据来源,行为人是因为中国实施教育这一不作为而受罚的,原判决仍然可以有效。

  若查明或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系合法或一般都是违法经营所得,对原判不产生重要影响;若查明或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系其他网络犯罪活动所得,且未过追诉时效,原判刑罚体系尚未得到执行工作完毕,应当能够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原罪和新查出的罪实行并罚,如果原判刑罚制度执行完毕,只对新查出的罪定罪量刑。

  这是一个因为,行为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生活来源的行为已构成主义犯罪,已经产生了一些相应的社会环境危害,应当及时予以惩处;判决生效以后查明巨额财产真实资料来源的某种具体的犯罪发展也有其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也是应当惩处。前一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后一种新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所不能同时包含,因而教师应当并罚。

  巨额财产信息来源不明罪的停止发展形态进行认定企业对于中国巨额财产收入来源不明罪的未完成形态,理论界一般学生认为本罪只能是既遂犯,不可能有一个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形态。我们国家基本没有同意通过这种思想观点,但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犯罪预备行为,无预备犯,无犯罪未遂和中止形态。

  首先,“犯罪预备与预备犯”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是构成预备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后者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的犯罪形态,没有犯罪预备行为就不可能存在,但不是犯罪预备的同义词,因为阶段和犯罪形态毕竟不是同一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践是拒绝解释真实来源不明罪,包括不解释和虚假陈述两种情形。 行为人为了作出虚假陈述,与家庭成员串通,统一标准,或者伪造账目,列举家庭成员营业收入差异的巨大财产,建立犯罪预备行为。

  行为人作出虚假陈述,构成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犯罪,前次行为为犯罪预备行为,但没有停止,不能构成预备罪;行为人停止,即行为人作出真实陈述的,那么大量财产损失的来源不明的条件并不构成本罪,也不是预备犯。因此,对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犯罪,有预备行为,没有预备犯罪。

  其次,犯罪未遂形式不是中止。如果犯罪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也就是说,中止获得财产的手段,那么犯罪行为人要么构成犯罪,要么无罪; 如果司法机关最终发现财产来源,而犯罪行为人拒绝透露真实来源而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犯罪行为人要么有罪,要么无罪,也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不用说未遂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需要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成立,而不必考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形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停止,即行为人作出真实陈述的, 那么大量财产损失的来源不明的条件并不构成本罪,也不是预备犯。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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