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是一般社会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具有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来说不是因为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危害国家税收犯罪,但在犯罪行为构成主要件方面发展有着非常显著区别:
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指纳税人在国内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绝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以逃避纳税。骗取出口退税,是指行为人在商品出口中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品出口中,只有行为人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有些纳税人虽然出口商品,但却通过低估数量、低估价格等欺诈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纳税人偷逃未超过其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二)纳税人骗取的税款超过其已缴纳的税款的,超过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2.在犯罪行为主体发展方面,逃税罪是特殊教育主体,通常我们只能由纳税人(包括学生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构成,并且可以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信息必须对其所逃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是一般社会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具有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来说不是因为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在主观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其犯罪目的不同。 偷税犯罪的目的是逃避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人的纳税义务。 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是在不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出口退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自己目的,用虚构一个事实问题或者进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存在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是本罪的本质不同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我们国家发展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公司出口骗取货物安全出口报关单、内外勾结提供服务出口收汇单证等欺骗技术手段,非法活动组织一些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根本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从税务管理机关或出口影响企业信息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因此,骗取出口退税工作行为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新型诈骗的行为。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段也是越来越多,诈骗的对象也越来越广,如信用证诈骗、金融市场票据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为了能够有效地提高惩治这些经济犯罪心理行为,本法分别设置单独完成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
按照学生特别明确规定方面优于传统普通法律规定的原则,凡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人员构成形式要件的,直接以骗取出口退税定罪处罚,不再以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虚开企业增值税进行专用电子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程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
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是在不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出口退税中获取非法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