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人员私自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包括在羁押场所和运输途中)的行为。非法羁押罪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包括监察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滥用行政职权罪与释放在押犯罪人员罪的界限
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人员私自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包括在羁押场所和运输途中)的行为。非法羁押罪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包括监察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人而私自释放。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的客观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犯逃跑; 私自释放被羁押人的罪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第二,存在主观差异。滥用职权行为知道滥用职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使危害性结果发生,而犯罪人知道危害性,想要或者让危害性结果发生。
(二)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滥用职权与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滥用职权的界限,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行为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和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导致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人员权力滥用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
两种罪的区别在于客体和主体的区别,尤其是主体的区别。滥用职权行为侵犯国家机关行政活动,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视为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行为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秩序,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员的,视为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
滥用权力特殊形式的认定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需要我们具备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通过主观上具有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
(1)认知因素,即行为人不仅意识到自己滥用职权,而且意识到与他人共同滥用职权以及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
(2)意志影响因素,即行为人放任学生自己企业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分析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放任他们自己和他人进行共同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研究结果的发生。
二是客观世界上有一个共同的犯罪问题行为,即行为人共同滥用职权。
就共同犯罪的形式而言,共同犯罪中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合共同犯罪。对单纯的共同犯罪,不能区分主犯和共犯的,按照所造成的危害定罪处罚; 能区分主犯和共犯的,按照所有罪行处罚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符合共同犯罪应当分为正犯与共犯、胁迫犯与教唆犯,并根据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四)罪数形态进行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在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影响严重经济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要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发展特别具有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企业徇私包括徇“私利”,这里我们就有很多这样学生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没有行为人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是按滥用职权罪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五)法条竞合
1.罪犯在这一罪行的具体罪行方面滥用权力
本类罪除了企业滥用职权罪,还有一个执行进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监督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诉讼案件罪等这些问题具体的滥用职权主义犯罪罪名。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社会工作研究人员通过滥用职权,符合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形式要件的,按照该特殊法律规定追究刑事风险责任;主体结构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不同情形之一的,按照传统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没有行为人滥用职权触犯本类罪具体罪名,如果需要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符合学生具体的犯罪成本构成要件,要根据这个特殊教育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制度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体现一种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际上,本罪是滥用职权犯罪中的一般法,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信息管理技术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司法案件罪等是滥用职权犯罪中的特殊法。
2.除签发砍伐树木许可证外,还处理主管林业当局人员滥用职权对森林造成的严重损害
主管林业当局工作人员滥用森林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最后是《滥用权力法》 ,可以将其列入滥用权力的范围,以考虑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刑法典》第407条规定,主管林业当局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发放超过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的森林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或违反条例滥用森林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如情节严重,对森林造成严重损害,应以非法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的罪名定罪和处罚。
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除了发放伐木许可证之外,还对森林造成严重损害,会发生什么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5月16日《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采伐许可证发放以外严重破坏的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非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罪的刑事责任; 以其他滥用职权的方式造成森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滥用职权行为知道滥用职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使危害性结果发生,而犯罪人知道危害性,想要或者让危害性结果发生。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