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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律师:干股受贿的前沿探究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6:45 浏览6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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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学者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受贿案件的意见》第二条,“干股”属于受贿行为,这不仅从立法层面上扩大了受贿的范围,也使司法实践陷入了两难境地。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贪污受贿律师一起看看吧。

  贿赂法不仅要求受贿人收受财产权益,而且要求受托人给予财产权益。“干股”是一种承诺未来收取股息的权利,本身很难达到贿赂行为的法律标准。

  在将受贿罪的范围扩大到司法解释管辖范围之外的过程中,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立法形式限制和司法本质突破的压力和痛苦,从而使刑法规定不能“像技术理性机器一样运作”。

  此外,根据解释,接受“干股”应被视为贿赂,但如果没有转让或分红,贿赂行为就不能因为没有数额而受到惩罚,司法运作就遇到了法律障碍。

  因此,这一规定在立法和司法障碍之外是双重不合理的,使行为者不可能在相对宽泛的自由制度和法治范围内进行社会生活和经济交流,难以预测其行为是否会产生危险的刑事法律后果。

  受贿罪专业进行辩护律师不赞同上述理论观点的如下问题表述:“干股”就是通过贿赂,这不仅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越权扩大了贿赂的范围,也置司法社会实践于两难境地。

  法律制度对于企业贿赂的规定我们不仅发展要求收受者收到的是财产性利益,而且工作要求请托人给予的也是一个财产性利益。而“干股”是一种自己将来学生可以直接获得利润分红的权利许诺,本身已经很难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服务标准。

  认为“干股贿赂”属于“财产性利益”,不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并且,还认为“干股贿赂”规定都是属于“合理使用条款”,不属于“不合理条款”。其主要理由是:

  产权是权益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内容。从《关于办理贿赂案件的意见》第二条可以看出,确定衡平价值作为贿赂金额的客观依据是衡平价值的实际转移。

  所谓实际转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收到其他人发放的股份后,实际上在股份和权利、实际享有或行使股东作为其他股东的权利的能力等方面与其他股东相同。公平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以实际转移为客观基础的原因。

  公平虽然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但它是一种产权,产权是公平的本质特征。这是因为: 股东权益是通过支付一定的财产利息或价格获得的,权益本身包含相应的财产;股东获得权益的目的是追求权益增值和股息收入等不动产权利。公司解散后,股东享有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即使他们的人身权利是由财产权决定的,也是为了使股东能够更好地行使和处分他们的财产权利。因此,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取得股权就是获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也是我国法律将股权视为受贿对象的内在依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干股”贿赂虽然不能直接表现为金钱和实物,但是却“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特别是在其转让时都是“有价转让”,因而应归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应归属于“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受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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