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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有哪些?职务犯罪律师为您探究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7:09 浏览6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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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其中一种对于犯罪的基本结构构成方面来说,其罪过形式设计应当只是为了一种,或者是故意犯罪,或者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这一点随着我国《刑法》总则做了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教师根据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及刑法保护规定,犯罪行为人的罪过不能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为过失。

  因此,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不仅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观点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的刑法思想理论与刑法制度规定,同时使用这种教育主张与罪过理论创新发展相悖逆。考察间接故意的发展史,原本间接故意情形,或被认为如果直接故意,或被认为过失,18世纪末的学者花了很大的心力甄别才提出间接故意犯罪这个概念。

  刑法学家梅厄认为间接故意既不同于直接故意,也不同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是独立的罪过形式。此后,间接故意渐渐进入罪过视野,成为与过于自信、直接故意针对不同的罪过形式。尽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教学实践上都有

  然而,在一定程度上,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因为两者很难区分,因此两者也很难区分。

  一个罪有两种罪,不合适。

  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的观点,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纳如下:首先,尽管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看,其含有故意成分,但这种故意仅是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故意,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与意志。

  刑法确定罪过形式的依据是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因此,应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其次,滥用职权罪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属于结果犯,对于结果犯应以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心态作为确定罪过形式的根据,不能以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心态作为确定罪过形式的根据。最后,由该罪法定刑分析,其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用职权行为会造成“重大损失”,且希望或放任“重大损失”发生,法律只规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及法理。持上述主张的学者肯定了行为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故意性,但否定了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性。

  至于为什么行为人对结果是过失而不可能为故意,第一个理由没有做出回答。第二个理由则认为滥用职权罪为“结果犯”,对结果犯“应以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心态作为确定罪过形式的根据”。显然论者在论述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理由时已在此之前确定了一个前提,即滥用职权的主体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是过失的。然而这一前提在逻辑上为判断不真实,没反映出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的真实特征。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罪过形式一般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即明知他们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并且中国希望或放任这种分析结果之间发生的是故意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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