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辐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编造、故意进行传播提供虚假恐怖活动信息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的《刑法典》和单独的《刑法典》都没有规定这一罪行,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也没有规定。 为适应惩治恐怖活动的需要,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3),增设了捏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界定犯罪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法石[2002]7号)、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
二、制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体
编造、故意进行传播提供虚假恐怖活动信息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发展公共管理秩序。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组织信息,无疑对社会构成了一个威胁,使社会保障公众失去了安全感,使正常的生产、生活经济秩序受到了影响严重的干扰。
(二)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制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主义信息罪的客观方面体现在犯罪人制造诸如炸弹威胁、生物和化学威胁、辐射威胁等恐怖主义信息,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主义信息,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法。
所谓捏造,是指凭空捏造虚假事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和辐射威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
所谓文化传播,是指广泛散布。故意传播提供虚假网络恐怖活动信息,即将明知是虚假的恐怖向公众传播信息。
要构成本罪,还必须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般是指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造成恐慌,造成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工作、营业、学习、科研和日常生活秩序的紊乱、中断、停止或者失效,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体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活动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企业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工作不能发展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活动信息而进行文化传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不知该恐怖组织信息是虚假的,则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提供虚假恐怖主义信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动机通过多种形式多样,有的学生是为了勒索钱财,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能够引起我国社会的关注,但犯罪调查目的和犯罪心理动机以及如何管理并不重要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不知该恐怖组织信息是虚假的,则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提供虚假恐怖主义信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