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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罪如何认定?刑事犯罪律师来讲讲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7:15 浏览6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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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1979年《刑法》颁布的时候,还未发展开始实施农村居民提供身份证管理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一个关于电子身份证信息犯罪的直接相关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第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起源

  我国1979年《刑法》颁布的时候,还未发展开始实施农村居民提供身份证管理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一个关于电子身份证信息犯罪的直接相关规定。但是,1979年《刑法》第16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企业或者网络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可以实现涵盖公司伪造、变造居民个人身份证以及这种经济犯罪问题行为的。因此,1985年9月6日通过的《居民使用身份证工作条例》第16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对于身份证的或者技术窃取中国居民用户身份证情节更加严重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行政处罚。1997年《刑法》第280条第3款吸收《居民需要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增设了一些伪造、变造居民没有身份证罪。最高领导人民选择法院《关于政策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刑法)确定具体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

  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体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便公民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社会不法分子,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而实施的一项社会管理制度。公民在办理政治、经济、社会事务时,居民身份证可以证明其身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居民身份证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居民身份证在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应用,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这些阻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正常管理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给予必要的处罚。

  伪造、变造居民提供身份证罪的犯罪对象是我国居民进行身份证。居民个人身份证不同于社会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是指一切为了能够充分证明自己一个人的身份的证件。这些学生身份证件既包括企业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也包括由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公民护照、学生证、工作证、驾驶证等。因此,居民身份证仅仅是一个身份证件的一种。所谓农村居民身份证,常常简称身份证,是指由公安行政机关人员依法制作的,用以研究证明居住在中华全国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作为公民文化身份的证件。根据《居民用户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关于公安工作部门需要制定,由公安司法机关没有统一技术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登记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

  (一)伪造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居民提供身份证信息包括企业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不同情况:前者是指无权进行制作身份证的人,冒用有权通过制作相关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中国居民身份证;后者是指有权制作身份证的人,制作一些虚假的居民身份证。

  在实践中,有形伪造是居民身份证伪造的主要形式,但无形伪造也有发生。 例如,2001年3月,被告A以谢某的照片、姓名和地址,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虚假居民身份证。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故意在居民身份证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利用不知情的公安人员有权制作居民身份证,处理这一内容虚假、形式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犯罪? 实际上,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间接正犯,使用者可以直接通过伪造居民身份证定罪处罚。 被告A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人民法院判处他一年有期徒刑。

  (二)更改身份证

  所谓变造居民提供身份证,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社会居民个人身份证上记载的有关经济事项可以进行设计更改的行为。变造居民身份证是对真实信息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非本质部分学生进行分析加工、修改的行为。如果对真实数据有效地居民身份证的本质就是部分企业进行生产加工、修改,如更改自己真实身份证的姓名、照片,则属于我们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国家居民提供身份证罪的主体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构成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关于有权制作居民身份证的人制作虚假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刑法理论上存在差异。 有一种观点认为,有权制作居民身份证的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使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然被视为真实居民身份证。 因此,不属于伪造、变造,但超出职权,违反有关手续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属于伪造。 因为行为人有权制作居民身份证,但超出该权限的,不再有权行使该权限。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不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程序,而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主观意图。 应当说,对本罪主体范围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后一种观点更为恰当。 而由于这种行为者具有制作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条件,手段更加隐秘,不易被发现,其主观恶意也更加可恶,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四、伪造、变造国家居民提供身份证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但仍实施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利益,有的是为了逃避惩罚,有的是为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但是,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关于有权制作居民身份证的人制作虚假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刑法理论上存在差异。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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