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1、《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贩卖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贩卖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贩卖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贩卖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贩卖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贩卖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还没有贩卖,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贩卖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贩卖金额与还没有贩卖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办理侵占常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3号)(节录)
七、对于还没有附着或许还没有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较创造、贮存、运输和未贩卖的冒充注册商标侵权产物代价时,关于曾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对于贩卖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贩卖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没有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贩卖,已贩卖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还没有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没有贩卖,货值金额分手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手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贩卖金额和未贩卖货值金额分手达到分歧的法定刑幅度或许均达到统一法定刑幅度的,在惩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十四、对于屡次实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按照《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侵占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屡次实行侵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置,累计数额组成犯法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对于为别人实行侵占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别人实行侵占知识产权犯法,而为其供应出产、创造侵权产物的首要原材料、辅佐资料、半成品、包装资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对于侵占知识产权犯罪竞合地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行侵占知识产权犯法,同时组成出产、贩卖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贩卖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贩卖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