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除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外,还滥用职权给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关于对森林造成严重损害玩忽职守适用法律的答复》(2007年5月16日高建发字〔2007〕1号)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局《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害立案标准的请示》(闽监〔200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林业资源主管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研究人员对于违法企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我国森林遭受了严重影响破坏的,依照中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以其他方式可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污染严重程度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立案标准严格依照《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重要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字(2006)2006年7月26日第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八)非法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企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财务部门的工作研究人员对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发展严重,致使我国森林遭受了严重影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应予立案:
1.颁发采伐许可证,允许累计采伐量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导致超过限额采伐10立方米树木;
2.滥发伐木许可证,导致20立方米以上的树木被砍伐,或者1000多棵幼树被砍伐;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滥伐幼树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一些珍贵树木或者一个国家发展重点环境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国家禁止采伐林木的;
(六)造成森林严重破坏的其他严重情节。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造成40立方米以上树木被砍伐、2000多棵幼树被砍伐、10立方米以上防护林、专用林被砍伐、400多棵幼树被砍伐、400多棵珍贵树木被砍伐的; 或者国家特别保护的其他植物被砍伐、毁损,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国家严格禁止砍伐的树木被砍伐、毁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责任条款系《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的有关环境条款。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实际发生的数额;不履行的,是指犯罪数额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法释〔2000〕36号2000年11月22日,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林业资源主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人员对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或者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q情节严重,致使中国森林遭受了严重影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采伐许可证,累计允许采伐的树木数量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导致采伐树木数量超过10立方米;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滥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珍贵树木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管理国家法律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发展恶劣的;
(五)其他严重情形。
第十七条(一)本解释规定的树木数量以现存树木体积计算,以原木体积除以树种产量计算。
第三条。采伐量的计算应超过伐区勘测设计得允许误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签发采伐许可证或违反法规签发采伐许可证,还认识到他人与自己一起行动以及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