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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律师: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7:42 浏览5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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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两边未办理成亲挂号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请求分割同居时期配合劳动、谋划或治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同居律师一起看看吧。

  男女两边未办理成亲挂号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请求分割同居时期配合劳动、谋划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同居时期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依据最高法民一庭的观念和市高院的划定,可得出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原则:

  1)两边有约定的,依约定;

  2)两边无商定,同居时期小我私家财产归小我私家所有。如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

  3)两边无商定,同居时期财产混杂,且两边因此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则该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若双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同居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如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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