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饰自己犯罪而退还收受他人钱财,且伪造了借条和收条,退还部分钱财应认定为共同受贿行为数额。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案情要点: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而返还收受的款项,伪造借据和收据,其所有行为都是为了掩盖犯罪,因此返还的款项应视为贿赂数额。
犯罪前返还部分贿赂,但案件的整体事实足以确定他在收受财物时有受贿意图,这仍构成受贿罪——-风晓红受贿案
案情要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上诉人财物后及时返还或者交还的,不属于贿赂,应当是行为人客观上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不收受贿赂的情况。 虽然收受贿赂行为在案件发生前已经完成,并已将财物返还或收缴,但案件事实足以认定收受贿赂行为是故意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5条、38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行为方式大致有五种情形:
1、索贿。即主动受贿,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利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提出要求、索要甚至勒索财物;
2、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该拒绝却予以接受;
3、商业贿赂。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4、斡旋受贿又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务的行为;
5、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期间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务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所作的规定。
上述几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中,索贿与受贿是基本的两种行为类型。索贿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直接据为己有,而且也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另外,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内容。
当然,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即所谓的“贪赃不枉法”,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即“贪赃又枉法”。但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甚至有无具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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