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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受贿罪律师实务探究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9:42 浏览5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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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低价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交易”,即行贿者的第一种交易和受贿者的第二种交易。这两笔交易之间有时间差,房子的市场价格会波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差额是否可以直接从第一个交易价格作为市场价格计算出来?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受贿者购房的时间应当作为评估市场价格的“交易时间”,也就是说,市场价格应当由受贿发生时的财产价值决定。受贿罪辩护律师认为,低价购买二手房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受贿交易时,应当坚持确定市场价格,但不能优先采用购买价格作为市场价格。

  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受贿罪的数额应由受贿人和受贿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决定。行贿人所购房屋的价格只代表行贿成本,不代表行贿罪给国家工作人员带来的实际利益。行贿成本可以高于或者低于行贿数额,不能作为确定犯罪数额的依据。受贿人低价购买二手房,也就是低价出售二手房,最能反映受贿罪双方的主观恶性程度。

  “交易价格”不能完全等于“交易时的当地市场价格”。在实践中,有一种“三角交易”,即行贿者先从第三方购买商品,然后以低价卖给行贿者。此时,行贿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货物交易价格不可能完全等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

  行贿人购买第三方商品后低价卖给受贿人,行贿人与第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约定交易价格的,可以认定为该商品交易时的当地市场价格。

  因为,这个时候完全可以认为行贿人是理性的,在和第三方打交道的时候肯定会在意自己的利益。他们的交易价格是当时的市场价格,此时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评估。

  行贿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剥削或者重大误解的,交易价格不能认定为市场价格,即扣除行贿人因欺诈、胁迫、剥削或者重大误解多支出的部分后的市场价格。因为,行贿人在与第三方交易过程中支付的这部分价款,实际上是被第三方非法占有的,行贿人并没有得到这部分利益,所以不能作为受贿数额,应当从交易价款中扣除,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多支付的贿赂可以通过改变合同价格向第三方追回。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在行贿案件实施前,行贿人发现有欺诈、胁迫、利用他人或者与第三人有重大误解的,可以以行贿人与第三人变更合同后的价格为市场价格。

  第二,行贿案发生后,发现行贿人与第三人的交易中存在上述情形。如果此时允许行贿人与第三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由于行贿人可能受到行贿人的影响,变更后价格的客观性值得怀疑。此时,相关价格评估部门应对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利益也划分在金钱、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局限于本条所列的贿赂形式,也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贿赂形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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