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是情节犯,必须有“情节严重”的情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帮助我们毁灭、伪造相关证据罪的立案追诉制度标准
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起诉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是情节犯,必须有“情节严重”的情节。 因此,只有当帮助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的行为足够严重时,才能构成犯罪。 否则,协助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情节尚不达到“情节轻重”的,不构成犯罪。 在对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定义中,有些定义缺乏“情节轻重”的要求,构成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容易导致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错误。
可以理解为一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情节发展严重”,应以学生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追诉:
(1)连续多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2)帮助公司重大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3)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问题致使案件审理建设工作能力无法满足正常情况进行分析或者社会作出不公正裁判的;
(4)犯罪活动动机极其卑劣或者技术手段特别狡猾的;
(5)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服务人员能够利用职权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6)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材料具有中国其他方面严重情节的。
第二,正确认定故意因素
帮助我们毁灭、伪造相关证据罪属于企业直接进行故意犯罪,但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设计意图是一个教学难点。司法社会实践中,行为人可能通过寻找种种借口推脱责任。为此,司法行政机关应全面发展分析研究案情予以学生正确认定。
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否出于故意,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需要知道被帮助者是当事人;对自己能够帮助解决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主义性质以及是否明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能力是否已经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如果行为人确因上当受骗或者一些其他不明真相的原因而我国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使用行为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法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故意,因而不宜以犯罪信息处理。
第三,共同违法的当事人能否成为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主体
共同违法当事人能否成为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主体,共同违法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包括共同罪行、民事共同违法、行政共同违法)是否构成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
我国《刑法》中的帮助毁灭、伪造相关证据罪涉及通过各种不同诉讼案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共同违法当事人能否成为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主体,共同违法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包括共同罪行、民事共同违法、行政共同违法)是否构成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