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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经济犯罪律师为您回答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56:55 浏览7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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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可耻的,但也有极少数人在日常生活中偷鸡摸狗。自行车和电动车是他们日常盗窃的对象。那么,对于盗窃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接下来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进行数据解析我国关于盗窃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个人财产,一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不动产分开,如田间作物。 山上的树木、建筑物的门窗等也可能是本罪的对象。 此外,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也可以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处分和其他权力。所有权在这里通常意味着合法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进行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企业单位)占有。需要我们注意分析一下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虽然盗窃行为通常是秘密的,其初衷也是秘密盗窃,但盗窃行为不能仅限于秘密盗窃,否则作为惩罚是不公平的。

  (1)盗窃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控制,建立新的控制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控制,那就不是盗窃。盗窃的手段和方法是没有限制的,即使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不到被害人误解财产处置的程度,也属于盗窃。

  (2)盗窃是以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第三人的过程。如果手段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为盗窃罪。

  (3)要成立盗窃,需要进行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存在较大,或者通过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发展相对的概念,需要我们根据我国各地的经济社会不同情况而定。多次盗窃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行为或者在公共服务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学生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分析认定“多次盗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构成。 主体变更是本罪变更的重要内容。 原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惯偷、重大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法废除了这项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意图的内容包括: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犯罪行为的对象是通过他人进行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其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拥有或拥有的财产。 行为人根据一般认知能力和社会常识推断客体为他人所有或占有。

  至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是,不要求行为人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愿景或理解。

  如果行为人错误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发现后返还,则盗窃罪因缺乏故意内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不成立。

  以上就是经济犯罪律师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研究内容,盗窃本是可耻的行为,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盗窃人员,一定要及时报警信息处理,不包庇,如果学生行为产生严重影响可以通过联系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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