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下面拆迁补偿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政策。
(备注:第九条公民、法人企业或者通过其他社会组织学生认为中国具体分析行政管理行为进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要求行政工作行为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不服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对于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是否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切实加强和改善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经济补偿成本费用管理落实到位。
(1)实行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各地区综合地价。 制定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各地区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一块土地同价的重要举措。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类建设征收。 对于新建建设项目,应严格土地用途预审,确保项目按照公布的统一土地征收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核算土地征收补偿费,全部纳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年产值或综合地价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水平基本相同,征地补偿价格相同。
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到三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目前,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已经超过了全省规定的年限,应当尽快根据这一要求进行调整。不及时调整的,不得通过土地利用审查。
(2)探索和完善原有的征地补偿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费,确保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市县组织用地审批时,根据征地规模和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提前支付预存征地补偿费;以土地出让方式单独选址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款由当地政府预存。土地依法批准后,预存征地补偿款按批准及时入账,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空间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发展情况,会同有关教育部门,建立一个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企业规章制度,并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3)合理分配征地补偿。 在实行统一的年度产值标准和各区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征地工作的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制定和完善征地补偿费的配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地批准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自然资源部应当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应当直接支付给个体农民,防止和及时纠正土地补偿安置费的拦截和挪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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