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律师解答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可以自行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首先调解。
调解达成合作协议的,仲裁庭应当进行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并收到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送达前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很大一部分事实问题已经能够清楚,可以就该部分企业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社会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进行补偿问题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通过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对于法院关于执行。
事先执行仲裁庭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预先执行不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
(三)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没有形成一个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能够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仲裁裁决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仲裁裁决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不同意裁决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社会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进行补偿问题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我们当地月最低工资管理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一个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学习时间、休息休假、社会发展保险制度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以及人民对于法院通过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企业单位有证据进行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对于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一)法律法规适用有误;
(二)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管理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产生影响社会公正进行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进行裁定撤销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合同争议问题事项向人民法院通过提起环境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对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