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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7:00:33 浏览9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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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律师浅谈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一.释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托付雇用员工,并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进程由企业管理,其薪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员工侵权是用人单位职务侵权义务的一种较为普通的方式。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员工与派遣单位和接收派遣的单位存在一定关系,派遣单位向员工领取薪资、福利并交纳社会保险用度,接收派遣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管理、支配员工的工作过程,向员工发出工作的指令。因此,劳务派遣工作 人员的行为事实上是接受派遣的单位即管理和指挥其工作过程的单位的行为的延伸和体现,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 派遣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施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时期,被派遣的员工因施行事情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用人单位供应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定派遣协议,在被派遣劳动者批准后,使其在被派企业下劳动。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应用相分手,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方式。近几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加上国家没有成文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实践中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劳务派遣也变成了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一个“利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一些详细划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划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该执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该载明本法第十七条划定的事项外,还应该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该具有如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派遣期限;(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六)工作岗位;(七)用工单位;(八)工作时间 和休息休假;(九)劳动报酬;(十)社会保险;(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划定,用工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无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余有关主管部分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施行国度劳动规范,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诉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领取加班费、绩效奖金,供应与事情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举行事情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继续用工的,实施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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