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改变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已经长大成人,有辨别能力,主动提出与另一方同住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抚养子女问题的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更正,而是出现了原离婚案件时不存在的抚养子女问题的新情况,应当作为新案件单独起诉。那么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和抚养权律师一起学习吧。
一、改变抚养关系的原则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企业长期发展动态的过程,离婚双方进行协商时或判决中所需要依据的父母的实际生活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发生时间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心理健康中国成长的考虑,规定了父母一方我们可以设计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能真实情感表达他们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见应成为我国能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在处理技术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提高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有效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出发,尊重有识别风险能力培养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影响更大创伤。
具体而言,处理保管权变更纠纷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监护权问题。
首先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权纠纷所涉及的孩子多为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学习和生活的费用会越来越多。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忽视被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孩子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抚养条件相同,要考虑孩子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抚养权变更对孩子的学习生活造成太大的冲击和影响;其次,要仔细考察照顾者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学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他世界观形成的最关键时期。父母的生活习惯对孩子有着潜移默化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这将直接影响到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和选择未来的人生道路。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如果父母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不良习惯,应坚持改变;家庭习惯好的,即使经济条件稍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第三,我们应该注意父母是否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注意即将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否真的有强烈的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互相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只是为了气对方,而不是为了孩子的成长。这些人在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孩子的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对此,要注意认真调查,仔细了解双方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对子女的照顾情况,综合考虑。
(二)坚持社会尊重有识别技术能力以及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发生监护权变更纠纷的情况下,变更监护权的子女已满10岁的,受抚养人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子女在具有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与父母同住的意愿。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孩子和愿意同居的一方获得监护权。 即使孩子们喜欢学习的一方的经济条件不如另一方的好,但只要他们有一定的支持能力,能够保证孩子们的正常健康成长,他们也应该尽最大努力满足孩子们的愿望。 使他们能够从监护权的变更中获得父母更好、更满意的照顾和照顾,从而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更多心理创伤。 另一方可按合理金额支付不足的维修费用。
二、有关监护权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中关于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进行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没有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成本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合作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关于教育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自己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对于任何企业一方发展提出中国超过一个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或母探望自己子女,不利于学生子女进行身心发展健康的,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通过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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